罪犯劳动改造法复习资料
概述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十六条:“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2、《监狱法》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二、目的:
1、社会效益;
2、经济效益
三、劳动项目的选择
(一)研究分析经营环境:
1、研究外部环境;
2、分析内部条件。
(二)开展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
1、市场调查;
2、市场预测。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1、调查研究、分析资料、找出问题;
2、决策目标的确定;
3、拟定可行方案;
4、确立评价标准;
5、方案评估及选择;
6、实施决策方案;
7、追踪调查方案实施。
(四)决策的基本方法:
1、定性决策方法;
2、定量决策法(确定型决策;风险性决策;不确定型决策)
四、罪犯劳动的组织
(一)劳动组织设立的原则:
1、符合监管改造的原则;
2、符合生产要求的原则
(二)劳动组织的形式:
1、生产班组;
2、作业班组;
3、轮班组织。
(三)管理的方法
1、行政手段;
2、法律手段;
3、教育手段;
4、经济手段。
五、罪犯劳动定额管理
(一)形式:
1、工时定额;
2、产量定额;
3、现行定额;
4、计划定额;
5、不变定额。
(二)定额的制定:
1、经验估计法;
2、统计分析法;
3、技术测定法;
4、比较法。
六、罪犯劳动保护
(一)主要工作:
1、保障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2、合理确定罪犯生产时间和休息时间;
3、实行女犯和未成年犯的特殊劳动保护。
(二)内容:
1、法律:《劳动法》、《职业疾病预防法》等等;
2、行政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章》等;
3、规章:
4、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上编: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理
第一章:罪犯劳动及新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无政府而又秩序的社会
原始条件下,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独立应付自然和外族的压力,只有依靠集体,才能谋求生存与发展。
原始社会后期,氏族之间的战争与刑的起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说法。
兵刑同一:古人看来,是说战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相同。
刑始于兵:则是说刑罚起源于远古的氏族战争。
原始社会关于俘虏的处理:
(1)野蛮的第一期,俘虏被处以火刑;(2)第二个时期,作为贡献神灵的牺牲;(3)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
二、非教育刑主义下的罪犯劳动
奴隶制国家:普遍奉行报复刑主义
(1)生命刑
(2)肉体刑
(3)耻辱刑
(4)财产刑
其中,前面三中刑罚占有绝对支配地位。
奴隶制商朝,囚犯就参加筑路的劳动,但要戴上刑具,以防逃跑。
特性:惩罚性、残酷性、补偿性。
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这一五刑制度。唐代承用这一刑罚制度,定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具体是:笞刑,五刑中最轻,唐律规定施行笞刑的刑具用荆条,其长短粗细有法定的规格,责打人的腿、臀,适用于对轻罪的惩诫,分五等:十到五十,每加一等加十; 杖刑,是次轻的刑种,唐律规定以常行杖施行杖刑,法定的规格,责打人的腿、背、臀,亦分五等,从杖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十; 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 ,徒刑分五等,时间半年至三年,每一等加半年;流刑,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流刑因流配地点的不同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服劳役一年;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迟,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封建社会刑罚的执行,就以让囚犯在监管下劳动为主,徒刑、流刑占据了刑罚执行的主导地位。
春秋、战国兴起刑徒制
汉代提出:德主刑辅、宽缓刑狱
唐朝:徒刑和流刑是重要刑种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居作一年。
国外:
13世纪,英国政府应对穷人实施的犯罪,采用野蛮刑罚
16世纪中期到后期,英国建了贫民习艺所,囚犯才从事苦力劳动。
1791年,英国议会颁布《教养法》规定,劳动是惩罚犯人的一种手段。
法国、德国及欧洲的罪犯劳动,以其艰苦性和奴役性,使囚犯感受到劳动的威慑作用。
三、教育刑主义下的罪犯劳动
16世纪零星出现,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教育刑主义下的罪犯劳动。
第一阶段:世界普遍采用教育性主义
美国:1897年《米尔-布朗纳法案》,导致囚犯生产性劳动的锐减
1929年《霍斯-库佰法案》
1935年《艾舍斯-萨姆纳斯法案》
清朝,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
第二阶段:监狱行刑矫正罪犯与社会参与的时代
监狱完善监狱犯人劳动制度:
1、监狱犯人生产劳动的性质:行刑宗旨在于教育矫正罪犯,应注意行刑的人道化、合理化、教育化,可培养犯人的劳动技能、职业技术,强化罪犯自食其力的观念。
2、监狱犯人生产劳动的实施
面临困境:国家法律限制、世界市场困扰,监狱的生产经营形成了极少的专家和技工、有限的市场、落后的设备、不足的资金、过剩的罪犯劳动力
监狱生产经营:
(1)狱内生产经营制:行政式、合作式、混合式
(2)狱外生产经营制:合作式、行政式、雇佣式、自谋式、保留公职式
3、监狱犯人的职业技术教育
(1)职业技术教育的种类:素质性职业技能教育和生产性职业技能教育
(2)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男犯、女犯是不同的。 (美国) P25 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未作区分
(3)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职业教育是由监狱资深职业培训教员负责,限期一般为三年,特殊课程可缩短6个月。(德国) P26
4、罪犯劳动的保护
为保护自由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项措施,监狱亦应遵守。同时,应就囚犯所受工伤和所患职业疾病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赔偿条件不应低于自由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条件。此外,囚犯应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5、罪犯劳动报酬
19世纪一些国家才陆续开始规定支付罪犯劳动报酬。
四、新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历史沿革 P28
社会主义国家追溯至1917年的苏维埃政权初期,列宁指出:监禁场所应以改造为目的。
1、创建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
1951年5月10日至15日,通过《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1952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工作会议。
2、全面发展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1964年以会议纪要确定“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3、遭受严重挫折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
十年“文革”,监狱工作遭受挫折。
4、改革开放以来的罪犯劳动改造
1976年10月6日,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十年“文革”。
1981年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监狱法》,又将罪犯劳动改造纳入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体系。
新中国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特点 P32
新中国罪犯劳动改造基本评价 P32
第二章:罪犯劳动改造的特点、本质与地位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特点 P34
1、依法强制的不可选择性
依法性、强制性、有限性。
2、潜移默化的渐染性
不知不觉中发挥的,迂回曲折中、不断强化和反复刺激中实现和发挥的。
3、劳动改造主体与客体的互塑性
罪犯(劳动改造活动的主体),客观环境和劳动对象(客体);主体在劳动活动中影响和改变着客体;客体在劳动活动中也影响和塑造着主体。
4、劳动改造实践的综合影响性
以刑罚执行为基本内容;
以生产劳动为基本形式;
以罪犯群体为基本组织形式。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本质 P40
1、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手段
监狱和军队、警察、法庭一样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工具。
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2、罪犯劳动改造是以刑事法律为根本依据的严肃执法活动
刑法、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建立在严格的刑事法律基础之上。
3、罪犯劳动是以生产劳动为基本形式的改造活动
生产性劳动、非生产性劳动、习艺性劳动、公益性劳动、自我服务性劳动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
1、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中的特有地位
帮助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
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治本之策。
2、罪犯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主要内涵:在依法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最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罪犯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章: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与功能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 P44
目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1、罪犯劳动改造目的概述
目的:是指主体从事某种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直接目的:(1)转变罪犯消极的劳动意识;(2)矫正罪犯不良的劳动习惯;(3)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
2、罪犯劳动改造目的之反思
(1)特定历史条件对实现改造目的的影响
(2)多元劳改方针对实现改造目的的影响
(3)单一监狱体制对实现改造目的的影响
3、新形势下实现罪犯劳动改造目的的根本要求
重塑罪犯劳动改造理念
保障监狱运行经费
改革监狱管理体制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 P51
1、惩罚功能
2、教育功能
3、养成功能
4、锻炼功能
5、经济功能
6、激励功能
7、保障功能
8、稳定功能
第四章:罪犯劳动改造的效益
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P57
(1)一般预防(2)特殊预防
刑罚的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一、罪犯劳动改造对罪犯个体改造的效益 P57
效益:效果和利益
罪犯劳动改造的效益:显性表现(即时性、可见性)和隐性表现(长期性、根本性)
罪犯劳动改造对罪犯个体的效益主要表现:
1、有利于矫治罪犯的犯罪恶习
2、有利于确立罪犯正确的价值观念
3、有利于罪犯掌握职业技能,回归社会后能顺利就业
4、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
二、罪犯劳动改造对社会的效益 P60
1、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2、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有利于创造经济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三、正确处理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1、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
2、监狱民警要确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秉公执法
3、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
4、强化生产劳动的技能性,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能顺利就业
5、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第五章:罪犯劳动改造的规律
规律:是指一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联系及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
一、罪犯劳动改造必须与国家经济、政治状况能动协调的规律 P69
1、罪犯劳动改造必须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能动协调
2、罪犯劳动改造必须与国家政治发展状况能动协调
3、罪犯劳动改造对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强制实践与罪犯的不良思想行为习惯在反复较量中逐渐走向良性循环的规律 P71
1、罪犯劳动改造的强制实践可以矫治罪犯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2、罪犯劳动改造的强制实践与罪犯的不良思想、行为习惯反复撞击和较量
3、罪犯劳动改造的强制实践与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在反复较量中走向良性循环三、实践的强化、技能的增强和认识的提高在罪犯劳动改造活动中互惠互促的规律 P73
1、实践的强化促进罪犯技能的增强
2、罪犯技能的增强促进认识的提高
3、罪犯劳动认识的提高又会进一步促进实践的强化
4、实践的强化,技能的增强和认识的提高互惠互促
四、罪犯劳动改造的成效与罪犯自身利益能否得以正当满足相辅相成的规律 P74
1、罪犯劳动改造的成效取决于多种因素
2、罪犯自身利益能否得以正当满足是罪犯劳动改造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因素
3、罪犯劳动改造的成效与罪犯自身利益能否得以正当满足相辅相成。
第六章:罪犯劳动改造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是改造其主观恶性,矫正其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其劳动技能,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途径之一。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指导思想 P76
指导思想,是行为的指针,确定了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
总体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律,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在有限的时间内,积极有效地改造罪犯在主观方面导致其犯罪的消极意识,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达到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的目的。
1、罪犯劳动改造的宏观指导思想
(1)马克思主义的劳动改造人理论
(2)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
(3)科学发展观
2、罪犯劳动改造的具体指导思想
(1)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
(2)遵循生产劳动一般规律的指导思想
(3)适应社会需要的指导思想
罪犯劳动改造要满足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的需要
罪犯劳动改造要满足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P82
1、依法实施原则(含义、具体要求)
2、以人为本原则(含义、具体要求)
3、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含义、具体要求)
4、区别对待原则(含义、具体要求)
5、干警直接指导和管理原则(含义、具体要求)
下编: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运作
第七章: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与管理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 P91
劳动改造,其实质就是利用劳动这一方式对罪犯进行改造。
罪犯劳动改造组织,是指监狱及干警在罪犯劳动改造中,通过科学有效的形式、种类、途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为完成某项或某种任务而实施的过程。
1、国外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
狱内劳动与狱外劳动
合同形式的罪犯劳动
租用形式的罪犯劳动
计件形式的罪犯劳动
经济核算形式的罪犯劳动
公益性的罪犯劳动
限定产品流向的罪犯劳动
2、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形式
(1)罪犯生产劳动的特点
依法强制性、集体组织性、互助协作性、体力消耗性、经济价值性、社会沟通性
(2)罪犯生产劳动与企业生产劳动的本质区别:企业生产性劳动,直接创造财富,产生经济效益;罪犯生产劳动也产生经济效益,其产品同样对国家建设、对社会有益,但监狱生产劳动首先不在于经济。
(3)罪犯生产劳动的简单历史回顾
罪犯劳动改造种类:固定产品型、维持服务型、公共工程型、劳务加工型、培训习艺型、智力文化型、社会重返型
3、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工作的要求
罪犯实际情况
劳动项目的选择
罪犯劳动职责明确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管理 P95
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劳动改造的主要和基本的形式和途径。
1、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什么是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的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监狱为实现劳动改造目标、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而对罪犯直接进行的管理活动。
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加强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2、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发展变化现状
计划经济时代:经验型、集约型、粗放型
市场经济时代:调整产业结构,由传统产业为主向室内加工业为主转变;改变生产劳动传统观念,树立安全新理念;鼓励公开竞聘上岗,追求罪犯劳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到位;注重干警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直接管理
3、罪犯劳动改造的考核与奖惩
(1)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对物质成果的考核(劳动实绩);思想成果的考核;劳动技能的考核;劳动纪律的考核。
什么是罪犯劳动改造考核?
是指监狱对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劳动实绩及思想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查、总结、评审的一项活动,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2)罪犯劳动改造考核的原则:本质性原则、综合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程序透明、罪犯参与和干警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实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考核依据的规范化、注意考核的制度化、注意考核内容的合理化、注意考核操作的细致化、注意考核结果的公开化
(4)罪犯劳动改造奖惩的种类:行政性奖惩和刑事性奖惩;个人奖惩和集体奖惩;定期奖惩和不定期奖惩
(5)奖惩的条件:行政性奖惩条件(《监狱法》57、58条)、刑事性奖惩条件(《监狱法》29条)
(6)奖惩的要求:坚持公正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奖惩要适度、及时,要与教育紧密结合
三、我国 “监企分开”形势下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与管理
1、监狱体制改革下的“监企分开”的意义和内容
2003年始于今日, “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主要内容的监狱管理体制改革改造,正在全国监狱系统逐步推进。
《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明确规定
2、 “监企分开”后劳动改造组织和管理定位的思考:监狱生产发展资金定位、监狱生产产业结构定位、国家对监狱生产扶持定位、监狱生产经济效益定位
3、“监企分开”后对劳动改造组织和管理新要求
宏观方面表现:监狱企业运行机制要适应改造罪犯的需要;确保监狱生产的劳动改造功能得到全面发挥;符合中国监狱工作规律的发展路子,是监狱生产的必由之路。
微观方面表现:科学选择适合罪犯改造的劳动项目;必须在认识罪犯劳动规律和罪犯心理规律的前提下,精心设计,科学组织,严密控制,使生产劳动的过程成为实际的改造罪犯的过程;建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制;建立现代生产管理机制;劳动改造岗位应进一步优化。
第八章:罪犯劳动改造行为控制
罪犯劳动行为控制:是指监狱为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最佳效能,而对罪犯个体及群体在劳动改造中的行为加以约束、引导和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一、罪犯劳动改造中的行为分析 P109
1、个体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源自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积极心理,如认罪心理、欲求迁移心理、醒悟心理等,反映在劳动改造的实践中,就会产生积极行为。
大多数罪犯的积极行为是经过监狱机关一定阶段强制改造的结果,是强制后的自觉。
罪犯的个体积极行为仍处于萌发状态,是指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认识到自己改造的必要性,认识到劳动改造的作用,开始产生一些零散的不稳定的积极行为。
罪犯处于萌发状态或反复状态的积极行为有哪些表现? P110
罪犯个体处于萌发状态的积极行为特点:不稳定性、可变性
干警对处于萌发状态的罪犯的作用 P111
罪犯劳动改造中个体消极行为:来自于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消极心理,如罪犯的怨恨心理、绝望心理、苦闷心理、混刑度日心理、抗拒心理等。
罪犯消极行为原因:消极的认识、消极的情绪、消极的习惯
2、罪犯劳动改造中群体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群体:指由对人构成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人们之间互相作用与沟通,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形成一定的地位和关系,设置与外部的界限,维持一体性。
罪犯群体特征:
罪犯进入罪犯群体的不可选择性
罪犯群体本身的复杂性
罪犯群体成员的流动性
罪犯群体机能的多向性
罪犯群体行为的限制性
罪犯群体交往的单调性
罪犯群体类型:正式罪犯群体、非正式罪犯群体 P114
罪犯劳动中群体的积极行为主要表现:P115
罪犯劳动改造中群体的消极行为表现:P116
二、罪犯劳动改造中行为控制的方法 P117
1、法律规范法
科学实施法律规范法:注意及时性;把握准确性;正确运用恐惧唤醒
2、制度约束法
有效实施制度约束法:做好制度的制定;严格制度的执行;及时反馈,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3、环境陶冶法
科学实施环境陶冶法:优化、美化罪犯劳动的外部环境;构建罪犯劳动改造中的和谐有序的人际交往环境;建立和培育健康向上的罪犯劳动集体。
4、信息控制法
信息控制法的形式:犯情分析法、耳目监督法、现代监控法
5、干警监管法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干警直接管理的原则,对罪犯实行24小时不脱管和零距离管理。
第九章:罪犯劳动改造的教育
一、罪犯劳动改造教育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概念:罪犯劳动改造教育,是指监狱在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实践过程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罪犯实施的一种以影响、促进罪犯劳动改造为直接目标的教育活动。
1954年政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提出“应当贯彻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1994年《监狱法》提出“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2、特点:主导性、催化性、渗透性、应用性
3、作用:激发罪犯劳动改造动机的动员作用;把分散的教育力转化为系统的集束能的作用;把潜在的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的开发作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效益的保障作用
二、罪犯劳动改造教育的内容 P126
1、思想政治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观教育;对罪犯进行与罪犯劳动改造实际结合紧密的法制、道德等教育
2、罪犯劳动改造中的技能养成教育:抓好上岗前的培训、狠抓在岗罪犯的双重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技能养成的教育
3、罪犯劳动改造中的安全教育:安全常规教育、安全日常讲评
4、罪犯劳动改造中的美育:有效地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使罪犯获得深刻的美的体验;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使罪犯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精心组织产品美的教育活动,激发罪犯强烈的审美感受和创造美的热情。
三、罪犯劳动改造教育的方法 P131
1、课堂讲授法
2、技能练习法
3、环境熏陶法
4、精神激励法:目标、示范、荣誉
5、随机诱导法
6、行为训练法
主要特点:强调实践
第十章:罪犯劳动改造的条件与保护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条件 P138
1、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条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基础性条件,主要包括:劳动改造的项目、劳动改造的外部环境、劳动改造的技术与经费、罪犯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
2、精神条件:正确的劳动改造指导思想与政策、健全的劳动改造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狱干警的劳动改造管理水平、健康、和谐的罪犯劳动集体、良好的劳动改造人际关系
二、罪犯劳动改造保护
1、概述: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力保护,是指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排除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者防止这些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意义: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促进劳动改造目的的实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创造性;提升监狱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争取社会支持。
2、罪犯劳动改造的主要内容
罪犯劳动应有合法权利的保护;罪犯应享受的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权利的保护;罪犯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利的保护;罪犯劳动的休息和报酬等权利的保护。
罪犯劳动改造的人身安全保护:防止机械人身伤亡事故与火灾;防粉尘、烟尘的侵害;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物体的侵害;搞好劳动环境卫生;注意防止噪音和过强、过弱光的刺激;注意防暑、防寒工作。
罪犯劳动改造的卫生,是指监狱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以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为主,从而达到保护罪犯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罪犯改造和生产发展。
(1)工矿业劳动卫生:防尘、防毒、防瓦斯爆炸
(2)农业劳动卫生:预防血吸虫病、夏季防暑、防农药中毒、防化肥毒害
3、女犯、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的特殊劳动保护 P150
三、罪犯劳动报酬和工伤处理 P153
1、罪犯劳动报酬
含义:是指监狱依据法律和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改造表现等而给予的一种物质性对价。
内涵:五个方面
罪犯劳动报酬的沿革和现状:
法国最早支付劳动报酬;1810年《法国刑法典》;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犯罪预防和罪犯处理》建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76条:对罪犯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通过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意义:P154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 P155
2、罪犯工伤的处理 P158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法律适用
罪犯工伤:也称罪犯职业伤害。由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劳动原因三个方面构成基本要素
罪犯工伤的范围与认定程序 P160
罪犯工伤的补偿与救济 P161
第十一章:罪犯劳动改造的评定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的评定
是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狱对所组织实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科学的评判和审定的过程和方法。
1、罪犯劳动改造项目选择的评定
2、罪犯劳动改造方式的评定
3、目前监狱罪犯劳动类型评定
二、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的发展 P170
1、端正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罪犯劳动改造手段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更新观念,创新思维,树立新时期科学劳动改造罪犯的新理念
3、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科学体系
4、要高度关注监狱体制改革实施后罪犯劳动改造的几个重点
5、健全法制,制定标准,实现罪犯劳动改造手段的法制化和专业化
6、提高素质,改进方法,真正达到罪犯劳动改造组织管理的文明化和人道化
第十二章: 罪犯教育的内容
第一节 思想教育
一、思想教育的任务和要求
(一)思想教育的任务
1、有助于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有助于促使罪犯遵纪守法,树立正确法纪观
3、有助于罪犯分清美丑和善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4、有助于罪犯认清形势政策,树立正确前途观
5、有助于罪犯认识到劳动的伟大意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思想教育的要求
1、定向主导与平等交流相结合
2、严格要求与尊重关心相结合
3、理论教育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4、言教与身教相结合
二、法制教育
(一)法制教育的意义
1、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维护改造秩序,预防违法犯罪
3、矫正罪犯恶习,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二) 法制教育的重点及方法
1、法律知识教育
现在的主要法律教育(宪法、刑法、刑诉法、民事法律教育、监狱法律法规)。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2、认罪服法教育
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 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
3、守法心理的培养
⑴ 增强守法意识,敬畏法律的意识。
⑵ 从社会行为准则开始,养成守法的习惯。
⑶ 形成良好的自制力。
4、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⑴ 通过办特殊学校,利用正规的课堂教育进行
⑵ 利用权威人士、回头浪子进行教育
⑶ 采取辅助教育形式(办新生报、墙报、利用标语宣传、电影电视文学作品教育)
⑷ 方法上,除了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还要注重保障申诉权利,发挥法律政策的威力。
三、道德教育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
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使罪犯明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培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
(一)道德教育的意义
1、对罪犯重新社会化具有特殊意义。
2、对于罪犯改恶从善具有认识、调解、评价、指导、规劝等特殊功能。
(二)道德教育的内容
1、人生观教育
2、价值观教育
3、道德观教育
(三)德教育的方法
1、理论灌输法(知)
2、广泛开展富有针对性的精神文明活动(行)
3、道德修养(行)
第二节 文化教育
一、文化教育的任务和要求
(一)文化教育的任务
1、有利于提高罪犯接受思想教育的能力
2、有利于提高罪犯掌握职业技术的能力
3、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文明程度
(二)文化教育的要求
1、知识性与思想性相结合
2、系统性与层次性相结合
3、普及型与速成性相结合
二、文化知识教育的缘起
文化是一个歧义甚多的概念,可以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的有价值的共业”,包括物质、制度、精神三重结构;狭义的文化是指“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是指狭义的文化。人一生下来,就生活在一种文化氛围之中,语言、行为、心理无不打上文化的印记。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犯罪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差异。所以我们有必要从文化的角度探求对罪犯的改造。
3、 文化知识的教育的组织
(一)编班与课程设置
扫盲班、高小班、初中班、提高班四个层次。
(二)学籍管理
1、入学注册
2、成绩考查与升留级,按学期进行学科成绩考查
3、毕业考试与发证
(三)自学的组织
1、自愿报名
2、监狱审查
3、提供学习方便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四)教研活动与教员培训
(五)考核与奖惩
四、文化知识教育的方法
(一)课堂讲授
1、做好课前准备
2、抓住中心环节
3、讲求授课艺术
(二)作业练习
1、作业的布置
2、作业的批改
3、作业的讲评
4、课堂作业与课外作业
5、未完成作业的处理
(三)课外辅导
1、补课辅导与自学辅导
2、学业辅导与思想辅导
3、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
4、教员辅导与学员辅导
(四)测试与考试
第三节 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一、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和要求
(一)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
1、教育罪犯认识劳动的意义,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促进思想改造。
2、培养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
1、立足改造和突出技能相结合
2、面向生产与着眼就业相结合
3、依托实践和讲求实用想结合
二、劳动教育
(一)劳动教育的意义
1、改造罪犯思想的有力手段。
2、保证劳动改造发挥充分效用的主要措施。
3、保证罪犯适应劳动生产的一个有效措施。
(二) 劳动教育的内容
1、劳动伟大意义的教育。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2、狱内劳动特点教育
(1)法定强制性
(2)明确的目的性
(3)以体力劳动为主
3、劳动改造罪犯作用的教育
4、劳动态度和劳动纪律教育
(三)劳动教育的方法
1、理论灌输法。
2、实践诱导法。
3、劳动竞赛法。
三、职业技术教育
(一)职业技术教育的必然性及意义
1、罪犯职业教育理念内涵
2、是对罪犯人文关怀的必然结果
3、罪犯迫切的需要
(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
1、制定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内容的依据
(1)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是制定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前提
(2) 罪犯个体情况的差异也是确定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依据
(3)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适应监狱生产发展
2、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般内容
第一产业的职业技术培训;第二产业的职业技术培训;第三产业的职业技术培训。
(三)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第四节 心理健康教育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和要求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
1、对罪犯开展预防性和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使罪犯不断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狱内狱外环境能力;培养罪犯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努力提高罪犯的整体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2、对有心理困扰甚至心理障碍的罪犯,开展补救性和矫治性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恢复和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心理调控能力。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
1、整体性与差异性相结合
2、主体性与指导性相结合
3、矫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
二、罪犯人格的理论分析
(一)人格的涵义及性质
1、人格的内涵
人格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原指古代希腊罗马时代戏剧演员在舞台上扮演角色所带的面具。由于各学科的研究角度和对人格内涵的把握程度不同,人们对于人格的定义也有差异。
2、人格的特点
(1)人格的整体性。
(2)人格的独特性。
(3)人格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4)人格的生物性和社会性。
(二)罪犯人格的特征
罪犯人格就是指罪犯个体的整个心理面貌,是由罪犯的自我意识、个性倾向性与个性心理特征构成的。三方面互相影响,构成有机整体。
1、 罪犯的个体倾向性(动力系统),罪犯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决定着罪犯对现实的态度,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
2、自我意识系统,罪犯的自我意识是指罪犯对自己的身心状况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关系的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情感体验和自我意志。这三方面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3、罪犯个性心理特征(心理特征系统),是指罪犯身上经常的、稳定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主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三、罪犯人格培养的价值定位
(一)罪犯人格的可塑性
1、人的本质决定了罪犯人格的可塑性
2、人的未特定化赋予罪犯人格的可塑性
(二)人格教育与罪犯人格培养
所谓人格教育,就是指教育者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和途径促使受教育者的人格不断健康发展并向理想人格迈进的过程。罪犯人格教育,或称罪犯人格培养,就是指监狱机关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和途径,使罪犯的人格不断健康发展并向理想人格迈进的过程。罪犯人格培养是罪犯教育的核心目标。罪犯人格培养的意义1、罪犯人格培养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2、罪犯人格的培养是罪犯个人发展的需要。3、罪犯人格培养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罪犯人格培养的价值定位——培养罪犯的健全人格
罪犯健全人格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
2、具有与社会和谐的价值观、人生观。
3、内部心理的健康与和谐。
4、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5、具有一定创造性。
四、罪犯人格培养的基本要求
(一)罪犯人格培养应遵循的原则。
1、尊重的原则。
2、激励的原则。
3、系统的原则。
4、主体性原则。
5、因人施教原则。
(二)了解罪犯人格的方法。
1、在日常交往中观察。
2、实验法。
3、人格测验。
4、调查法。
(三)罪犯人格培养的途径。
1、做好罪犯的科学分类工作
2、切实加强“三课”教育
3、加强监狱文化建设
4、重视监狱人民警察的的人格影响
专利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权的特点有:
(1)独占性
(2)地域性:是指在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拥有法律保护
(3)时间性
专利制度发展史:
进程
专利法
实施细则
产生
1984-3-12审议通过
1985-1-19批准公布
施行
1985-4-1施行
1985-4-1施行
第一次修正及实施
1992-9-4审议通过,1993年开始施行
1992-12-12批准公布;1993-1-1开始施行
第二次修正及实施
2000-8-25审议通过,2001-7-1开始施行
2001-6-15批准公布;2001-7-1开始施行;
第一次修订
……
2002-12-28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2003-2-1施行;
第三次修正及实施
2009-10-1开始施行
……
第四次修订
2010-1-9开始施行
《专利法》的公布和施行并不是同步进行的,通常法规的公布时间要早于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一共修改了4次;《专利法》一共修正了3次;
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同时也体现了发明的特征。
发明的类型有: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①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③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能大量复制)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一定的形式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都是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一般而言,发明创造一旦公开,就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失去新颖性,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的公开,并不失去新颖性。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和《专利合作条约》中,创造性这个概念被解释为非显而易见性。即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对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来说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即可得出的这样的东西就不具有创造性,无法获得专利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新颖性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章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本章需要掌握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范围。
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
1、专利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2、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的归属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所有。而从属发明创造应归单位还是个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作如下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与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采用法定原则与约定原则相结合的体例,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归单位。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也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授予奖励,其专利权是属于单位的,非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能实施其专利。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在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适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实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实用所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实用外文缩写 ,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适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默写称谓允许使用。
相关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火啊菏泽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耽误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五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专利权自交付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热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许可合同的分类
专利许可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进行的,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普遍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
3、独占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
5、交叉许可合同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二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再提出申请。
(4)后一申请须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基于说明书在专利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各国法律都无例外地要求说明书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充分公开”。在Trips协议第2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6条之规定,充分公开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基本要求,而充分公开的客观标准为:说明书应当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未能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可能导致专利申请驳回。充分公开并非毫无保留的公开,从实践角度看,申请人可以将某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决窍保留下来,免于公开。例如为实现发明目的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所设计的最佳实施方案。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该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组成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部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文件,但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专利法上体现为,权利要求书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正如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交每件外观设计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照片或图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并且在黑白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3、简要说明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文件向专利局提交以后,允许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法律这一规定是对修改范围所作的限制。
五、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1、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的核心是该申请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程序有几个环节。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早期公开
《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实质审查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是否符合“三性”要求;申请主体是否具有单一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授权并公告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包括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有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无委托书;申请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的单一性申请原则。第二,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授权并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专利申请的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复审提出的条件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应按照一定的格式提出。
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存在两种:一是撤销原决定;二是维持原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的期限从申请之日起算。
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薄,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二、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使已经获准的专利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2、专利权无效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申请经审查作出决定: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无效宣告申请,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请求部分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有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例外情况下,无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给与特殊救济。
注意:
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权之日起,此前不能启动这一程序。
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启动,只有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启动。
③专利权无效宣告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手段,即专利权人控告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抗辩。
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可以是任何一项专利实质备件,即只要请求人认为国家专利主管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⑤专利权一经被宣告,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4、禁止反悔原则指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专利法》第56条明确予以规定了保护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享有对发明创造的排他性独占权,倘若这一权利受到侵犯,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本国的实际情况,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必要限制。这些限制在中国专利法规定为下列情形:
1、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称为临时过境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1)强制许可的形式
强制许可的形式主要有:
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
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并提交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强制许可被许可人的权利限制
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费用。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列举的直接侵权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实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行为
(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间接侵权,但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间接侵权的案例。
3、 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五、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
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行政调解;司法解决。
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
符合《民法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
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决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方法发明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负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
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按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其他确定方法。
(2) 行政责任:
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 刑事责任:
刑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六、丹麦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七、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予以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含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